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相继进行了修改。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为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利益导向机制作了明确的要求。
为认真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县卫计局将修改完善《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庆元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益金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照现行《人口计生法》、《省条例》和近年来逐步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实施办法》和《公益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分别与县法制办、县财政局等单位相关同志就修改部分进行沟通探讨,并印发全县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下面将两个办法的修改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具体为:
将第二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财政根据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第二款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删除和修改不符合现行《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的内容。具体为:
1、将《实施办法》中涉及优先优惠、利益导向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等享受对象,明确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双方为农村居民的双女户家庭。
2、将第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照顾。”
3、删除第五条。这条原来规定的是对晚育的产假奖励。
4、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个人”的表述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个人”。
5、在《实施办法》的最后一条中增加“《庆元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2010]57号)同时废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文件主要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两方面内容。社会抚养征收管理上级部门有确定的相关规定。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近几年社会上比较关注,网络在这方面的炒作也比较多,国家卫计委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禁止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相挂钩,因此该文件一并废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扶助的规定和“计划生育奖学金”的调整。具体为:
1、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资金落实按要求从专项经费中列支。”随着国家对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关爱,近几年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断完善,增加了很多内容,但原办法中第九条第(一)项对奖扶作了部分规定,但不全面,所以该项改为涉及奖扶、特扶的均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2、将第八条第(二)项中,“计划生育奖学金”修改为:1—6名的独生子女分别奖励5000元;1—6名的双女户的孩子分别奖励3000元。
二、《公益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公益金经费保障。原《庆元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费为5万元。修改后的《公益金管理办法》对金额不作具体设定。将第一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财政每年合理安排预算,用于保障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公益金使用支出。”
(二)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从原来的一至二级,调整为三级(含三级)。并且不再区别对待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两种情况。这是在《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中有明确规定。
(三)公益金补助对象和标准。将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为第三条,增加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父母均系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的下列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本条中补助对象和标准的修改主要有两点:
1、提高补助标准有3项。第(一)、(四)项从原来2000元、3000元提高到10000元,第(五)项从原来1000元、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新增对象补助有3项。分别是:第(二)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有辅助生育一个子女意愿的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服务费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文件规定)。第(三)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省残联、省计生协等部门发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文件规定)。第(六)项:“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以当年县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为准,在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据实结算。”(《省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中规定)
特别说明: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公益金账户,但《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县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所以这条仍不修改。资金操作上在县卫计局设公益金专项,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对两个办法的条文顺序、有关单位名称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