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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391/2019-33186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2-26 11:41:06点击数: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办﹝2019﹞7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中共庆元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的通知》(庆组﹝2019﹞7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管理原则 

  1.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原则。 

  2.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局纪委的意见。 

  3.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等时间,在外停留不超过21天。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国(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监督对象的资助。申请出国(境)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县委组织部批准。因私赴台湾按上级精神办理。 

  4.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或分管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申请出国(境)从严掌握。局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申请因私出国(境)。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以及上级组织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不得申请因私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 

  1.登记备案管理是指局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就相关干部的基本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 

  2.登记备案人员包括:⑴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⑵副科级以上且由市局管理的干部(含退休一年以内)(3)其他需要列入管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局办公室应当在30天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调离本单位的备案人员,局办公室要与其调入单位做好衔接。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局副科级以上且由市局管理的干部(含退休一年以内)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2.副科级以上且由市局管理的干部退休一年后,其因私出国(境)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 

  3.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由科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核。 

  4.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退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备案手续,其后无需进行审批。 

  5.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等。其中属于探亲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明、留学证明等)。 

  6.申请出国(境)人员凭审批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或向证件保管部门领用。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本规定所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因私出国(境)证件要指定专人、严格保管,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箱子保管等具体措施。证件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副科级以上且由市局管理的干部(含退休一年以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局人事处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办公室专人集中统一保管。 

  4.回国后10天内,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3),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原保管单位。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交回已申领的证件,需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按程序报批。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件。如有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作废凭证、书面情况说明交局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县森林公安局、庆元林场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其单位自行管理。 

  2.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向局办公室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局办公室应予以拒绝,并视情及时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对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申请或予以通报批评。 

  4.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应与《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对擅自出国(境)或作其他用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国(境)外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书面请假材料。办理因私出国(境)前,要严格按照请假制度,先办理请假手续,再提交出国(境)申请。 

  7.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督促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交回局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