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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2018年度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164/2019-34408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5-14 11:38:59点击数: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网上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2018年6月30日前经庆元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检查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丽水市,庆元县)→法人办事→社会组织→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在线办理,填写年度检查有关材料。首次使用的用户须进行法人注册,注册后与省社会组织网站进行绑定,绑定用户名默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始密码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窗口,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7月15日前自行领回(或要求寄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逾期不领回遗失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负责) 

三、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度); 

(二)2018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幼儿园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银行对账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二份。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项材料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逾期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同时,依法对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并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的年检结论。 

(二)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庆元县政府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拒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实行年度报告的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年度检查的时间要求和申报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年度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五)网上年检填报说明可在QQ(庆元县社会组织工作群,488769708)——文件中下载。 

(六)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业务咨询电话:杨卫平 0578-6121602 

王  俊 0578-6121479 

地  址:庆元县行政服务中心(庆元县濛州街222号)二楼民政窗口。 

附件:

1.2018年6月30日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名单(33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机构改革,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填写) 

庆元县民政局     

2019年4月17日   

附件:庆民〔2019〕41号.cebx

附件:庆民〔2019〕41号附件1:2018年6月30日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名单(33家).doc

附件:庆民〔2019〕41号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