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规划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意见(试行)》已经庆元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城规划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庆元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因历史形成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的违法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 坚持“防违、控违、拆违并举”的思路,对住宅小区新增违法建筑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到应拆尽拆;对住宅小区存量违法建筑,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条 通过“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整治”的有效途径,强势推进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控违拆违工作,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坚决杜绝住宅小区新增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构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良好秩序,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无违建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
(一)乡镇(街道)应当发挥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的作用,做好违法建筑的网格巡查和防控工作,依法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内的开放式住宅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落实人民政府责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工作。加强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的协作,完善住宅小区违建巡查制度,建立联合巡查制度。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政策制定、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搭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涉及违法建设的监管,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将住宅小区违建巡查和装修登记纳入企业行业管理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应发挥“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不动产首次、转移和抵押登记前应核查有无违建情况,否则不予登记。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由相关部门抄送的单位和个人已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办理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拆违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七)县信访局负责对因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所引起的信访、举报事项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进行梳理和转、交办,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八)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管控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做好微博、公共论坛等渠道的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信息监测,及时跟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置。
(九)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相关单位在人员与技术方面做好强制拆除的有关配合工作。
(十)县纪委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十一)县委组织部受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及违法搭建不配合处置或阻扰干扰执法等行为。
第三章 违法建筑情形及处置
第八条 对住宅小区内存在下列情形的违建现象进行分类处置。
(一)占地扩建现象
1.对占地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做到应拆尽拆。其中违法部分与主体结构不相连的,一律予以拆除。
2.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二)砖混结构封包阳台现象
1.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屋框架基础内进行砖混包封,外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且不影响周边住户的,依据《庆元县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办发﹝2017﹞136号)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置。
2.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屋框架结构之外进行砖混包封,参照本条第(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三)露台、平台、屋面砖混结构加层现象
1.占用公共露台、平台、屋面进行砖混结构加层建设的,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
2.占用自有房屋露台、平台、屋面进行砖混结构建设的,其加重建筑物承重负载的行为符合《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4项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予以拆除。
3.对上述两款涉及的违法建筑情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难以拆除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四)私挖、改造架空层或地下室现象
1.对未经审批私自开挖地下室的行为,应责令当事人采用拆除或覆土等方式恢复原状。
2.对多层、高层建筑改造后的架空层或地下室,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围墙问题
对与小区景观不相协调、墙体结构不通透、影响整个小区环境或交通安全的,一律予以拆除。
(六)其他构筑物问题
1.禁止在高层建筑楼顶和其他共用阳台、露台等公共资源上搭建建(构)筑物。禁止使用蓝色等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材质安装雨篷。
2.对未按规定已设置的不占用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影响他人且与房屋立面相协调的雨篷、阳光房,按照《庆元县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办发﹝2017﹞136号)第二十一条处置;对已搭建的占用公共资源的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等建(构)筑物,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上述建(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拆除。
第九条 对本意见中规定的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的情形,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宜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处理。
立案查处后,涉案房产所有人履行完毕规定程序的,方可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等手续。
立案查处后,涉案房产所有人不履行规定程序的,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及抵押登记,适时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第四章 长效监管
第十条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防控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及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进行“一户一档”管理,采用信息采集和销号的方式,摸清底数,分类处置。二是建立健全防反弹巡查机制。对已发现和处置的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不定期进行“回头看”巡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弹。
(三)强化源头管理:按照“控制源头,突出重点,协作配合”的原则,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开工建设前图纸审查工作,对利用规划漏洞可能造成违建发生率大的设计方案不予通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意见中的住宅小区指县城规划区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安置小区)。县城规划区的认定以现行规划红线为准,由规划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本意见涉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相关资料、个人信息,或者利用职权便利进行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