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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屏都街道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索引号:002658404/2021-41891     发布机构:屏都街道     发布时间:2020-10-29 10:58:1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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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街道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浙法联办〔202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庆元县屏都街道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承办科室根据要求,及时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应先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再提请街道党工委会前研究,最后请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研究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提前审查决策草案、制定依据、拟制定决策的论证说明等材料,确保决策有法可依。

四、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五、考虑到本街道年度工作任务存在增加、变更等情况,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成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科室按规定报街道党政办,由街道党政办提请街道党工委对决策目录进行研究讨论,并调整公布。

六、街道党政办负责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决策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七、各承办科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浙法联办2020]3号)规定,对决策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证明材料、文件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对于已实施决策的,要及时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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