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0-332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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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文号: | 庆政办发〔2020〕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1—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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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落实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补充规定》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就实施农民建房“一件事”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工作。
二、暂停执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8〕44号)文件第十七条中“竹口镇、黄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县城规划区标准执行”的规定。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统一规划建设的农居点、农村居民新村、安置小区、农民公寓等农民建房标准和规划技术指标,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职责做好农民建房“一件事”有关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47
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