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庆元县大坑溪、下滩溪、星光溪、西溪、后广溪、坑西溪、底村溪、大济溪及南阳溪(杨溪)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庆元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报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庆元县大坑溪、下滩溪、星光溪、西溪、后广溪、坑西溪、底村溪、大济溪及南阳溪(杨溪)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堤顶线(河岸线)外侧5米地带(具体范围见图)。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建筑设施;
(2)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3)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2)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等水利设施;
(3)修建围堰、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4)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窨、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