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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20年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14号)第十六条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地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8日起实施。
附件:《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后全文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