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1〕第6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4273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0-11 10:25:59

文号:通告〔2021〕6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42731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30
文号: 通告〔202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0-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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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1/10/11/art_1229387149_2368111.html

为加强河道水域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的通知》(浙自然资办〔2019〕59号)等法律、法规,对县域内松源溪、竹口溪等8条共计141.8公里县级河道,638条共计1374.6公里乡级河道及735条共计557.8公里等外河道(支脉河沟)划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经庆元县人民政府批复(庆政发〔2017〕49号、庆政发〔2017〕151号、庆政发〔2018〕132号及庆元县人民政府便笺〔2020〕16号),现予公布。

一、河道划界管理范围

(一)县级河道安溪、竹口溪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堤顶线(河岸线)外侧8米地带;

(二)县级河道杨溪、石磨下溪、杨楼溪、左溪、小安溪、八炉溪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堤顶线(河岸线)外侧5米地带;

(三)乡级河道管理范围: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堤顶线(河岸线)外侧5米地带;

(四)等外河道管理范围:以实际河岸线为基准往外扩3米;

(五)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详情见附件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灯设施;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 )擅自围垦河流;

(十)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支脉河沟的管理参照河道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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