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庆元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96838480/2021-43801     发布机构: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1-11-26 16:00:48点击数:

县局(队)各单位,各电梯有关单位:

现将《庆元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庆元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浙市监特〔2020〕12号)《丽水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丽安委〔2020〕15号)和《丽水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丽市监〔2020〕71号),扎实推进我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启动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改革工作,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2022年底前,安全责任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电梯96333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全县覆盖。

二、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试点单位。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电梯维保单位向庆元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参加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提交《丽水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1),经审核后,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在丽水市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www.057812365.cn)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2.申请条件。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公开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

(2)所维保的电梯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3)参加试点维保单位在庆元设有常驻维保人员;

(4)上年度在省、市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不得被评为C类(含)以下等级;

(5)乘客电梯维保使用NFC技术。

3.项目、内容和周期。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远程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或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远程视频、“NFC”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或现场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试点退出。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并在丽水市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www.057812365.cn)予以公布。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被立案查处的;

(2)未按承诺实施维保;

(3)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

(4)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

(5)其他可能影响电梯“按需维保”质量的情况。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试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在我县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同时从事检验和检测工作。

(2)经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确认本地注册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和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的非本地注册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可在我县从事自行检测。

2.电梯自行检测单位

在本地注册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申请电梯自行检测资质,需向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自行检测试点申请书》(附件2),经审核并报省局确认。

3.试点方式

采用依申请方式开展试点。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可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已购买包含检验、检测费用开展“保险+服务”的电梯,经使用单位同意可由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4.试点程序

(1)首次在丽水市范围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向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备案,提交《电梯检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3)。

(2)电梯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前应与丽水市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传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应将拟《调整检验、检测周期的电梯申报清单》(见附件4)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后通知市特检院修改电梯下次检验时间,更换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试点退出

试点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并在丽水市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www.057812365.cn)予以公布。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被行政处罚的;

(2)发现从事试点的自行检测单位不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要求(试行)》规定的;

(3)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5)没有做到“应检尽检”,拒检的。

6.调整周期

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均可以参加试点,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其使用单位可按要求直接申请开展自行检测;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三、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1年11月起,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11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2021年11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要按照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力量以及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防止电梯失检漏检,积极稳妥推进,同时要守牢安全底线,保障试点电梯安全使用。坚决查处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的意义,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和电梯检验的公益性、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定期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

1.《丽水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2.《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自行检测试点申请书》

3.《电梯检测机构备案表》

4.《调整检验、检测周期的电梯申报清单》

附件1—4.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