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直属各单位、各警种:
现将《庆元县公安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0日
庆元县公安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公开本机关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称;
(二)公开本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办案、行政审批职责的民警和相关执法辅助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信息;
(三)公开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公开行政许可等办事事项目录及服务指南、流程图。
(五)公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信息。
除前款第(二)项信息只在办事、办案等工作场所公开外,其他执法信息应当在办事、办案等工作场所,以及政务服务网、公安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建立统一的执法公示平台。
第四条 公安机关民警在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着制式警服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时,可不出示证件,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鼓励采用佩戴人民警察证的方式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公安机关民警在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依法需要向当事人出示并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出示并送达法律文书。
第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时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决定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前要进行审核,不符合公开条件的不得公开。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照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文件规定对公开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并隐匿、删除涉密、敏感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在内的不良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已修复的,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安门户网站上撤下。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依申请修复信用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通过文字、格式化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外尚不能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应使用音视频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
(一)现场处警活动;
(三)实施强制传唤、继续盘问、强制检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询问违法嫌疑人;
(四)现场勘验、现场检查、现场辨认;
(五)治安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六)行政许可现场受理、办理;
(七)其他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
以上执法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音视频记录集中管理平台,并与案(事)件的办理相关联。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音执法视频记录调阅管理制度,情指、法制、督察,以及相关业务警种根据履职需要,可以调阅相关音视频记录,调阅过程应当通过文字、电子形式进行记录。除履职需要外,不得随意调阅执法音视频记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民警及业务部门的专职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民警”)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民警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民警总数的5%。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后第三人提出异议,以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扣押涉案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五)对人身作出约束决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收容教育决定的;
(六)对违法嫌疑人采取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
(七)其他应当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前,应当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为法制审核留出相应时间。法制民警应当及时开展法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拟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法制民警审核后应当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同意呈报;
(二)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同意呈报。符合补正条件的,退回承办部门继续调查或者补充相关程序: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超越职权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裁量基准或者其他明显不当的,或者适当依据条款不当的,变更后呈报。
承办部门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提交分管法制工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加强公安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和信息网上查询。
构建全流程、可回溯、即时性的网上执法监督体系,不断提升执法监督的效能。
第十七条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程序规范、裁量指引、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附件: 1、庆元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流程图
3、庆元县公安局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附件1:
庆元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审核事项 |
1 | 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
2 | 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
3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4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5 | 拟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的规定 |
附件2:
庆元县公安局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 | 储存期限 |
1 | 接受群众报警或者现场处警活动 | 不少于三个月 |
2 | 当场盘问、检查 | 不少于三个月 |
3 | 实施强制传唤、继续盘问、强制带离、强制检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不少于三个月 |
4 |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 不少于三个月 |
5 | 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询问违法嫌疑人 | 不少于三个月 |
6 | 现场勘验、现场检查、现场辨认、现场扣留 | 不少于三个月 |
7 | 治安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不少于三个月 |
8 | 行政许可现场受理、现场办理 | 不少于三个月 |
9 |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 不少于三个月 |
10 | 其他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 | 不少于三个月 |
11 | 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 | 永久保存 |
12 |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 永久保存 |
13 |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 永久保存 |
14 |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处置过程 | 永久保存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