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3841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2-19 09:41:10

文号:庆政办发〔2021〕6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zjqy.gov.cn/art/2021/2/19/art_1229428777_223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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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文件精神,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2号);

(五)《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分为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以及养殖水面等类型。

本次调整对当季作物、果树及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作了适当提高,调整后水稻旱稻等粮食作物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其他当季作物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果树及茶叶等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厚朴、油桐、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林木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同时对0.1亩以下以及其他非成片的零星果树林木等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

本次调整针对苗木种类多,价值大小区分明显等特点,对原政策苗圃补偿只区分1-3年生进行补偿,改变为依据苗木种类(根据市场价值大小划分档次)、胸径大小、种植密度分别制定详细的成片及零星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更细化合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本次政策调整,围墙、石坎、水井、水池等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文件中已有明确补偿指导价格的,将直接参照指导价格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将历次土地征收过程中碰到的农民自建引水设施、电力设施等附着物完善进本补偿标准,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同时,将香菇棚、蔬菜棚、坟墓等一般性地上附着物通过列表形式公布补偿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产权人所有;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解读人:毛传林,联系方式:0578--6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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