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3907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3-26 09:57:51

文号:庆政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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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服务业发展规模,增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等,现就加快发展我县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小树苗”企业是指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且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2.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业市场经营主体、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电商创业园等有序指导服务专业市场内、行业协会内、园区内企业“上规上限”,每指导服务一家企业给予经营主体、协会、园区等指导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家指导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6万元。  

二、促进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其中,住宿餐饮业5万元封顶)。

3.批发业、服务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卫生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业)。

当年营业收入

增长20%以上

保底奖励(万元)

递增奖励(万元)

5000万元(含)以下

(实际增幅-20%)*10

5000万元至1亿元(含)

3

1亿元以上

4

4.零售业、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当年营业收入

增长20%以上

保底奖励(万元)

递增奖励(万元)

2000万元(含)以下

2

(实际增幅-20%)*10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

3

5000万元以上

4

5.住宿餐饮业。

当年营业收入

增长20%以上

保底奖励(万元)

递增奖励(万元)

500万元(含)以下

2

(实际增幅-20%)*6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

3

2000万元以上

4

三、促进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   

6.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后,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在被认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升享受补差)。

7.加强营利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8.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对首次列入市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四、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9.推进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发展。鼓励科研、金融、物流、设计、广告、体育、文创等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被评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10.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并如期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11.支持服务业新兴业态。对地方特色明显,以经营庆元名、特、优产品,挖掘推广庆元地方特色文化为主,市场开发前景、成长性良好,带动作用强的微商工作室、创意工作室、展示销售馆(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型业态,且不符合“规上限上”标准的小微企业或个体户等,由发改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对考核得分前十的授予“十佳创业创新之星”称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12.支持批零住餐样本企业发展。对列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统计样本库,并且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个体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10%-30%(含)的,奖励5000元;增长30%以上的,奖励7500元。

六、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

13.推进物流企业升级。为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2A、3A、4A 和 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14.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支持登记注册在庆元且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建设现代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物流企业近2年投入3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10%,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县域内物流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以及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

七、附则

15.本意见规定的奖励仅限于在庆元县范围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且正常运营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农专社和社会组织。未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的;当年发生重大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发生重大环境、食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当年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取消查处当年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政府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垄断行业不在本意见扶持范围。

16.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7.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获得本政策不同类别奖励的分别进行奖励;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类别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于当年对服务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根据上级考核要求及本县工作需要举办的服务业相关评比活动及成立的工作室等,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可核准后,给予一定补助。

18.本意见规定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兑现程序如下: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照相应条款,提出补助金额,并排除政策重复享受,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联评联审确定补助名单与金额,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政府审定后,县发改与县财政发文兑现。

19.本意见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8〕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庆元县服务业年度政策兑现申报、审核表

附件

庆元县服务业年度政策兑现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

申报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单位法人(签章):

申报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             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对相关经济数据进行了复核,根据              政策,建议给予              单位       万元补助。

经手人:                       负责人(签章):

时  间:                       时  间:

领导小组会议联评联审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时  间:

庆元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