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元县纪委关于给予吴小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迁站补录)
文章来源: 庆元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6 11:30:37

吴小玲,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庆元县岭头乡人,大专文化程度,200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转业安置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工作,2014年3月任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城乡客运公司副经理,2018年1月任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运站副站长。

2018年6月25日,经委领导批准,县纪委(县监委)对吴小玲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经审查,吴小玲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2016年5月至今,吴小玲利用其担任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城乡客运公司副经理,负责车辆租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自己代收应上缴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财务入账的单位车辆租赁费用于购买个人网络期货,先后挪用车辆租赁费共计人民币418288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8年6月25日,吴小玲主动到庆元县监察委员会交代其挪用单位车辆租赁费用于购买网络期货的犯罪事实。截至目前,吴小玲尚未归还被挪用的418288元公款。

吴小玲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吴小玲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8年7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庆元县纪委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