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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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08 16:26:18
来源单位:
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作者:
编辑:
练静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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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6)A[2020]-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庆元县2020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庆元县实验小学濛洲校区建设工程(2020年松源街道十一地块),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松源街道南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5.1072公顷,其中耕地3.8848公顷,林地1.1668公顷,交通用地0.055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庆政办发〔2020〕53号)、《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庆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可按核定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项目未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
五、庆元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26)A[2020]-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6212211
附件:2020年松源街道十一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附件:2020年松源街道十一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