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纪委县监委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制度(试行)(迁站补录)
文章来源: 庆元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1 11:01: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作风、提效能,确保工作“马上办”,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委机关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会同信访室、案管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登记、交办、催办、检查、协调、汇总、归档等。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

(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县委全会、县纪委全会等作出的决策部署。

(二)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机关各科室月度工作例会、问题线索处置会等会议研究确定的相关事项。

(三)领导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在文件、请示报告办理单以及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材料上的批示等。

(四)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登记。责任科室进行立项编号登记,填写《庆元县纪委县监委机关重要事项督查督办登记表》。办公室主要负责重大决策部署、集体研究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立项登记。涉及案件、信访的事项分别由案管室、信访室立项登记,报办公室备案。

(二)分工办理。办公室、信访室、案管室等责任科室根据事项要求,拟定办理意见,确定办理部门及责任人、办理期限等事项,填写《庆元县纪委县监委机关重要事项督查督办通知单》,附领导交办督办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相关科室办理,原件留存备查。

(三)跟踪督办。采取电话督导、发催办通知等方式定期督办、及时跟踪,建立督查台账,实行一督一记,全程留痕。承办科室要明确办理责任人、工作举措和时间安排,提能增效、抓好落实。建立“牵头负责,部门配合”联动机制,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责任人、需多方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由牵头科室督促并会同有关科室配合协调,共同完成。承办科室或有关责任人遇到自身难以协调解决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办结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委机关承办科室或

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由承办

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委机关牵头部门反馈(综合类反馈到办公室、信访类反馈到信访室、案件类反馈到案管室)。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信访室、案管室等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办理时限: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倒排时间抓紧办结;紧急事项,从速办结;涉及信访、案件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科室负责人需向领导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并告知相关科室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立“一周一自查、半月一汇总、一月一点评”督办机制,每周一自查,半月一汇总(综合类报办公室,案件类报案管室,信访类报信访室),并结合机关科室月工作例会,通报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

第七条  注重督查督办工作的结果运用,将督查督办办理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