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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164/2019-37883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9 09:26:54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民政局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细则(修 订)

为了深入推进移民创业致富工作,实现“富民强村”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丽水市移民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移民地区生态经济发展的意见》(丽移〔2016〕16号)、《丽水市移民办关于印发庆元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意见的通知》(丽移〔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经核定登记在册的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

2.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村(组);

3.移民创办的或移民股份占50%(含)以上的,并经注册登记的合法组织;

4.吸收、解决移民就业,培训移民技术技能,提升移民素质,促进移民增收的有关企业、机构、合法组织等。

二、扶持原则

1.鼓励创业创新。鼓励移民自主创业,激发移民创新能力,引导移民创业创新发展。

2.突出扶持重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突出移民创业致富的扶持重点。

3.实行差别化奖补。引导和帮助移民创业致富,实行多样性的差别化奖补措施。

4.允许政策叠加。移民在创业致富过程中,享受其他部门发展扶持政策的同时,在自身还付出投资情况下,允许适度叠加享受移民扶持政策。

三、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金融机构:庆元县境内银行。

2.贴息办法:按年利率3%进行贴息。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实际贷款金额进行计算贴息,10万元以上的按10万元进行计算贴息。每户贴息不超过3次,即2014年以来已贴息3次以上(含3次)的不再贴息。

3.申报审核:小额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程序按庆民〔2015〕173号文件、庆民〔2018〕99号执行。

4.贴息发放:贴息资金经公示后,由县民政局(移民办)支付到移民个人账号。

(二)移民培训

1.培训内容

(1)学历培训。对于2016年起移民新取得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的(含全日制、函授、自考等国家承认的学历),分别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1500元。对于取得多个学历的,按最高学历予以补助;对于已奖励过的,之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按高一级学历奖励标准予以补差,不重复奖励。

(2)技能培训。①驾驶技能培训。按《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对大中型水库移民驾驶技能培训予以补助的通知》(庆民〔2015〕81号)文件执行。②其它技能培训。2016年起,移民参加具有技能培训资质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且取得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相关部门已取消的除外),并从事相关职业的移民,凭就业单位证明,给予初级补助300元,中级补助600元,高级及以上补助1000元,未注明具体等级的资格证书按初级标准补助。对于取得多个技能等级资格的,按最高等级给以补助;对于已奖励过的,之后又取得高一级技能等级,按高一级技能等级奖励标准予以补差,不重复奖励。

(3)实用技术培训。2016年起,经民政(移民)部门同意,由合法组织、经济实体、机构、中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对促进和解决移民就业、提升移民素质有关的实用技术培训,参照县级培训类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审核:培训补助的申报、审核程序参照庆民〔2015〕81号文件执行。

3.补助发放:培训补助资金经公示后,由县民政局(移民办)支付到移民个人账号。

(三)产业发展扶持

1.扶持内容

(1)种植、养殖业

①种植业:新开发种植连片50亩以上或连片低产改造100亩以上的,毛竹、水干果、茶叶、中药材、水稻等具有一定效益的粮食、经济作物基地,以及新建10亩以上的香菇、黑木耳等食用菌大棚建设(基地),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按照当年补助标准的30%予以叠加补助扶持,但该项目叠加补助总额不得高于投资总额的90%。相关主管部门未立项的,经民政(移民)立项,参照当年县级或部门扶持政策的验收要求和补助标准予以扶持。

②养殖业:对新(扩建)标准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特色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按照当年补助标准的30%予以叠加补助扶持,但该项目叠加补助总额不得高于投资总额的90%。

(2)来料加工

①移民创办的来料加工点,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自身对创业投资规模的大小进行补助。投资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0.5-1万元;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1-2万元;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补助2-3万元;投资2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对于来料加工点扩建的,当年投资额度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差,不重复补助。

②移民创办的来料加工点,从业的低收入移民年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对来料加工点经纪人予以补助。5人(含)内每人每年补助100元,5人以上10人(含)以内每人每年补助200元,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非移民创办的来料加工点,在同等条件下,参照移民创办的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③移民来料加工经纪人,获得省、市、县优秀经纪人的,另外一次性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升级后的优秀经纪人按升级后进行奖励补差,不重复补助。

(3)企业类(含制造业、加工业等)

①对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移民创办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②移民创办并注册登记的企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自身对创业投资规模的大小进行补助。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0.5-1万元;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补助1-2万元;投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补助2-3万元;投资3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对于企业扩建的,当年投资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差,不重复补助。

③移民创办的企业,从业的低收入移民年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并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对企业予以补助。5人(含)内每人每年补助200元,5人以上10人(含)以内每人每年补助400元,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600元。非移民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照移民创办的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4)服务业类(含电子商务、物流业、中介机构等)

①对移民创办的电子商务、物流业入驻县级统一规划建设的园区(市场),且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物流业1万元、电子商务0.3 万元奖励。

②移民创办的服务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自身对创业投资规模的大小进行补助。投资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0.5-1万元;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1-2万元;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补助2-3万元;投资2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对于服务业扩建的,当年投资额度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差,不重复补助。

③移民创办并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从业的低收入移民年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并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对经营户予以补助。5人(含)内每人补助200元, 5人以上10人(含)以内每人补助400元,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600元。非移民创办的服务业,在同等条件下,参照移民创办的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5)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①移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自身对创业投资规模的大小进行补助。投资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0.5-1万元;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1-2万元;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补助2-3万元;投资2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对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扩建的,当年投资额度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差,不重复补助。

②移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业的低收入移民年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根据移民从业的人数,并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予以补助。5人(含)内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5人以上10人(含)以内每人每年补助200元,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非移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参照移民创办的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③移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或星级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另外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升级后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升级后进行奖励补差,不重复补助。

(6)农家乐(民宿)

①移民创办的农家乐(民宿),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自身对创业投资规模的大小进行补助。投资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0.5-1万元;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1-2万元;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补助2-3万元;投资2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对于农家乐(民宿)扩建的,当年投资额度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差,不重复补助。

②移民创办的农家乐(民宿),从业的低收入移民年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对农家乐(民宿)予以补助。5人(含)内每人补助100元, 5人以上10人(含)以内每人补助200元,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非移民创办的农家乐(民宿),在同等条件下,参照移民创办的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③移民创办的农家乐(民宿)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以上的,另外一次性奖励0.3万元、0.5万元、0.8万元。各农家乐(民宿)经营户经星级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者享受以上政策。升级后的农家乐(民宿) 按升级后高星级进行奖励补差,不重复补助。

2.申报审核

(1)提出申请。移民个人或有关合法组织填写申报表,并需提交相关证件、凭证、有效票据(税票)、合同等材料。

(2)审核确认。由村、乡镇(街道)对移民个人或有关合法组织申报的创业致富内容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有关材料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到县民政局(移民办)。

(3)复核认定。由乡镇(街道)及民政局(移民办)联合组织现场复核认定。复核内容及相关说明如下:

①在移民创业致富过程中,经营场所的租金、装修,设备购置,以及种苗、化肥等支出纳入创业投资额度。经营场所的租金从营业执照登记日起可计算近3年租金(原材料、流通商品等不计入创业投资,自有场所不计算租金)。

②创业致富扶持以户为单位,同一户在不同地点经营同一类的,可合并计算投资额度;经营多个类别的,只计算其中一个。对于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创业致富已扶持过的,不再予以扶持。

③有营业执照但非本人经营或未经营的,不列入扶持范围。因法人代表变更的,在变更3年后方可列入扶持范围,并由所辖乡镇(街道)予以确认。

④对核定的创业投资额度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聘请县内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并提交相关报告。

3.补助发放:经公示后,县民政局(移民办)按相关规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号。

四、未涉及的其他有关移民创业致富的生产开发产业,效益好、辐射面广、安排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创业致富的,可另行补充规定,并经班子研究同意后予以一定的补助。

五、移民创业致富有关扶持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通过县民政局发文后实施。若扶持补助资金超出当年移民创业致富资金计划额度的,超出部分列入次年计划。

六、申请人对提交的申报表、相关证件、凭证、有效票据(税票)、合同等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弄虚、作假的,取消扶持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由县民政局(移民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细则(暂行)》(庆民〔2016〕94号)同时废止,《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小额贷款贴息方案(暂行)》(庆民〔2015〕173号)、《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对大中型水库移民驾驶技能培训予以补助的通知》(庆民〔2015〕81号)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

1.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标准

2.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小额贷款贴息申报表

3.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补助申报表

4.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申报表 (种植、养殖业 )

5.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申报表(来料加工、企业、服务业、专业合作社、农家乐)

〔2019〕57号附件1-5: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标准.xlsx

庆元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