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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164/2020-40925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1:37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补助政策,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庆元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补助政策,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政策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10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

2.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63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4500元。

(二)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机构运营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工资、福利、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

(三)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条  公建民营机构收住特困人员支持政策

公建民营机构护理人员工资补助标准为上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1.1倍,补助人数按照实际入住机构的特困人员每五人配备1名护理员的标准执行。公建民营机构同时收住社会老人和特困人员的,按两种补助标准分开计算。


第三章  居家养老补助政策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政策

(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1.公办建设补助:按规定审批、预算、招投标、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含村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计、设备购置等各项费用。

(1)建设面积在300㎡-1000㎡的,项目建设资金在50万元(含)内的,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补助, 超出部分按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2)现有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改造提升为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项目建设资金在50万元(含)内的,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民办建设补助: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建设资金补助金额按照项目建设面积和下列补助标准确定。但建设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竣工结算审定价,其中:新建类项目不超过40万元,改建类项目不超过30万元,优化提升类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为800元/㎡。

(2)改建类项目补助标准,视项目改建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的80%确定。

(3)优化提升类项目补助标准,视项目优化提升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的50%确定。

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资金补助,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新建的,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对搬迁村、大搬快聚、村规模调整后确需新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按建设类别和建设规模给予相应的补助。

1.新建项目且单体建筑面积200㎡以上的,项目建设资金在20万元(含)内的,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改建类项目且单体建筑面积200㎡以上的,项目建设资金在10万元(含)内的,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给予运营补助。星级评定采用申报制,每年由运营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局组织评估,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发生因管理不善、护理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评定星级。已评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三年复评一次,星级提升评估可在已评星级一年后申请评估。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星级评定主管部门撤销已评星级。星级撤销满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补助标准:一星级补助5万元/年,二星级补助8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2万元/年,四星级补助15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0万元/年。经评估未达到星级标准和星级撤销的,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年运行天数达到260天以上的机构,每年进行星级评定一次,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星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发生重大火灾、人员伤亡等各类责任事故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评定星级。

补助标准:1.一星级补助0.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万元/年。

2.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打包委托第三方运营,本乡镇(街道)照料中心全部达到星级的前提下,给予乡镇(街道)相应的运营奖励。

奖励标准:星级评定平均达二星的给予奖励3万元/年,星级评定全部达三星的给予奖励5万元/年。

(三)老年食堂和县级中央厨房运营补助。为6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失能失智老人、80 岁以上孤寡、独居、空巢老人提供中、晚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就餐人数达6人(含)以上,运营天数达260天(含)以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给予一定比例运营补助。

1.老年食堂运营补助。用餐老年人日均6-10人的,补助3万元/年;日均11-20人的,补助6万元/年;日均21人以上的,补助8万元/年。

2.县级中央厨房运营补助。用餐老年人日均30-40人的,补助12万元/年;日均41-50人的,补助15万元/年;日均51-60人的,补助18万元/年;日均61人以上的,补助20万元/年。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对象给予补助:

(一)一类对象为庆元县户籍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25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500元。

(二)二类对象为庆元县户籍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半自理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5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200元。

(三)三类对象为庆元县户籍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00元。

养老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医养结合补助政策

第九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十条  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开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承担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任务的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标准,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于一次性补助10万和5万。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其他养老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政府闲置房产优先无偿或低偿用于养老服务,租期可延长至10年以上;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益智产品等涉老企业。

第十三条  适老化改造政策。对纳入适老化改造老年人家庭的,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施工、改造由省市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省市新增养老项目政策。在省市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

(一)养老服务补贴、适老化改造,须由本人书面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老年食堂运营补助,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县级中央厨房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

(一)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补助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民政局。

(二)第十五条第三款由主体责任单位审核,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民政局。

第十七条 审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县民政局汇总、核定、审批后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由县民政局汇总、审批后拨付给乡镇(街道)。

(三)第十五条第三款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后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或涉老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应加强养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二十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相关标准有调整的参照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庆元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