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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7-3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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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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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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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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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办发〔200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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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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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1-2007-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庆元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庆元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
(九)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须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三)应在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受理而未受理,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实的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形式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举报箱,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举报。举报电话: 6221924, 24小时值班手机: 13735962266(虚拟网:668266),传真: 6221924,电子邮件:zjqyawb@163.com,举报箱设在县工商局一楼大厅。
三、奖励标准及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100元或给予精神鼓励;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2000元。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四、措施和要求
1、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县安委会将协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负责做好举报人及资料的保密工作。
2、对情况属实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不实举报,将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奖励制度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