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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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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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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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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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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发〔20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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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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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0-2002-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情况的发生,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通知》(丽政发[2002]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进行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
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以及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在竞争性领域从事投资业务。
严格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担保、贷款、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相互之间进行担保的,需报经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需要贷款的,须报经县财政(国资)部门逐笔批准,或在其核准的额度内借贷。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进行对外投资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
二、健全和完善内部决策制度及财务制约机制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分工负责制与会议研究相结合。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三分离”制度和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止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出具手续,违规担保、贷款及对外对投资等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对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日常监督工作
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用于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行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进行查处。
四、规范国有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
依法设立的国有担保机构,要依法照章和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自负盈亏,锁定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担保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五、认真清理已发生的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
各乡镇、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在今年10月25日前,对本单位及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已发生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包括《承诺函》等非严格意义的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摸清实情,并将具体担保及承诺、贷款、对外投资等情况调查表上报县财政国有资产企业管理科(联系人:叶晓程 联系电话6124757,6121407)。县政府将在11月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保、贷款及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逾期不报或报而不实,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同时,请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清查工作。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