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纪委县监委请示报告制度(试行)(迁站补录)
文章来源: 庆元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5 15:14:36

为了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及《丽水市纪委市监委请示报告制度》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第二条  请示报告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本人或本机构职权范围外以及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特殊敏感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一般应逐级请示报告,紧急情况或领导直接交办等情况,可以越级直至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党内报告制度规定或上级要求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重要事项应当事前报告方案,事中报告进展,事后报告结果。未获批准和指示前不得擅自行事,不得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第五条  请示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将所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提交书面请示报告的,应提出初步意见建议供领导参考。

第六条  县委和县纪委县监委布置的工作指示、工作任务,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等重要事项,领受人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紧急工作、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汇报,随后书面报告具体情况。

第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向主要领导先请示报告,主要领导原则同意或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行文或实施:

(一)在信访、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申诉复查和组织人事等工作中,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

(二)上报市纪委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

(三)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

(四)对县管干部的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

(五)采取搜查、留置、技术调查、通缉监察措施;

(六)审理报告;

(七)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讲课、请假以及离县外出报告等;

(八)其他应由主要领导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其他需向县纪委县监委、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请假审批、外出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请示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二)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庆元县纪委县监委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