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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1〕2号)
索引号:002658578/2021-42645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16:13:05点击数:

庆元县经济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4日,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你单位2020年度财政法律法规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内容简单,不够全面和细化,未全面梳理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的规定。

(二)非税收入管理不够规范

租金未及时收回。2020年,周墩原旅游用品厂房租金2万、栗树林等场地租金3万均未收取。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财综〔2010〕148号)第二十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

(三)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1.工会经费使用不规范。2020年度,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全年慰问支出总额超过了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超支金额为7102.4元。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的规定。

2.夜餐补贴发放不规范。存在既领取下乡补贴又报支夜餐费的情况,涉及违规金额320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庆元县财政局、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庆财行〔2017〕58号)第二条“适用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 4 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的规定。

3.党员活动经费使用不规范。2020年度,离退休党支部列支了3笔2019年的党员活动费用,用于购买奖品总额共计16588元,该支部共有党员17名,全年计提活动经费为13260元,报销材料未附获奖名单,且奖品支出超过全年计提活动经费的 1/3,共计超支12168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庆组〔2019〕35号)第二条“各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党的知识竞赛、微型党课等活动的场租费用,按实际支出列支,一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3000元。活动可设置奖项,奖金金额设置最高档次标准不超过 800元,获奖的党员数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3,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计提活动经费的 1/3”的规定。

(四)财政票据管理及使用不够规范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未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列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规定。

2.部分已汇缴票据核销不及时。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定期结报核销制度,具体时间由同级财政部门视用票单位情况作出规定”的规定。

3.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未及时整理并装订成册。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四条“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的规定。

(五)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部分货物类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走电子卖场采购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 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收支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等,全面梳理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对现有的制度,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财务管理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按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夜餐补贴的审核,规范发放夜餐补贴。规范使用工会经费和党员活动经费,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规范票据管理及使用。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财政票据。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单位应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庆元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吴丹,联系电话:6019116。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元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