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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1〕7号)
索引号:002658578/2021-42651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16:19:47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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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文物保护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1年 8月24日,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你单位2020年度财政法律法规等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未全面梳理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夜餐补贴发放不规范。存在既领取下乡补贴又报支夜餐费的情况,涉及违规金额420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庆元县财政局、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庆财行〔2017〕58号)第二条“适用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 4 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的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公务卡使用不够规范。部分差旅费报销材料中的住宿费,无刷卡小票,也未附现金支付说明。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实施庆元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庆财预执〔2013〕253号)第二条“差旅费属于庆元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的规定。

(四)财政票据管理及使用不够规范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列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规定。

2.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未及时整理并装订成册。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四条“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的规定。

(五)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1.部分货物类采购未走电子卖场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 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的规定。

2.部分服务类采购未走政府采购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收支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等,全面梳理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对现有的制度,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夜餐补贴的审核,规范发放夜餐补贴,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按照《关于实施庆元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对部分差旅费报销材料中的住宿费,无刷卡小票,也未附现金支付说明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原始凭证附件的完整性。

(四)规范票据管理及使用。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财政票据。

(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单位应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庆元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吴丹,联系电话:6019116。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元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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