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4211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9-09 16:59:40

文号:庆政办发〔2021〕55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42117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09
文号: 庆政办发〔2021〕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1-0014
有效性: 暂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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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集聚发展

(一)电商集聚园补助

对本县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当年正常运营且电商入驻率达80%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对其运营方给予200万元/年补助(电商入驻率每减少1%扣减1.5%补助直至减完)。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荣誉的电商集聚园,当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40 万元、20万元、10万元;次年起若复评相应荣誉成功则该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20 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条款不与其他政策重复兑现)。

(二)创业园租金补助

1.对入驻在县电商创业园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当年正常运营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3元/月·平方米补助;其后网络销售额每增加3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增加2元/月·平方米补助,最高奖励7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期限为24个月。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电商部入驻电商创业园同时享受上述条款。

2.入驻县电商创业园并服务本地电商的电商服务企业(不含快递仓储),且当年正常运营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3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期限为24个月。其中,提供直播短视频、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本地企业1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总额增幅超过10%的,给予全额租金补助。

3.对入驻县电商创业园且与园区签署协议,并提供最低快递价格给园区内电商的快递企业,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5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设备及软件补助

对入驻县电商创业园并服务本地电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照电子商务需求,新增投资总额超30万元或单件、台、套设备设备和软件超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以合法票据和付款凭证为准)给予15%的补助,次年设备正常使用且企业正常运营的,再给予1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大力招引电商企业

当年招商引资引进在我县新依法注册,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以招商协议为准),对未上限的分别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本条款按就高原则不予其他政策条款重复兑现)

二、大力推进“电商换市”工作

(一)鼓励电商做优做强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含)的电商企业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单年按就高原则仅可申请一档奖励,不可降级与重复兑现。)。

2.鼓励电商企业参加由县级及以上的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电商展会,给予展位费用的80%补助。

(二)鼓励电商企业上限  

鼓励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积极申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1.新上限电商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年月度新开业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开业时间上则不受限制。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2.自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的电商企业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

当年营业收入

增长20%以上

保底奖励(万元)

递增奖励(万元)

5000万元(含)以下

2

(实际增幅-20%)*10

5000万元以上

3

3.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费、推广费给予20%的补助(以平台方或直接关联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为准),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三)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

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对分离成立电商企业,且当年申报“限额以上零售业”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推进农村电商发展

(一)支持电商村、电商镇建设

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电商发展情况积极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行政村(含淘宝镇、淘宝村)。对成功创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含淘宝镇、淘宝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和3万元。鼓励已成功入选的电商专业镇、村做好复评工作。

(二)鼓励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对搭建健全物流配送网络(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有效解决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问题的物流企业,按可核查的投递系统数据,经验收合格,根据西部乡镇0.05元/件·公里,东部乡镇0.1元/件·公里(距离从各快递企业县城内物流配送中心算起)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农产品通过电商上行

对经营非大宗本地特色农产品,经认定且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万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网络零售额每提高 50 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

(四)鼓励建设农村电商服务中心

对在乡镇(街道)按丽水市地方标准《乡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DB3311/T 130─2020)建成农村电商服务中心,且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每个乡镇(街道)按快递收件量限补助一家)。

四、鼓励开展跨境电商

(一)鼓励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新模式

对通过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模式从事跨境网络交易,数据纳入市商务局考核任务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实际发货人0.04元的综合成本扶持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本项条款以海关数据为准,且不与其他政策重复兑现)。

(二)支持跨境电商跨越发展

对跨境网络零售额首次达1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销售额首次达3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销售额首次达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销售额首次达7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此项奖励不同档次可叠加但同档次不可重复兑现)

(三)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设施

成功通过省商务厅验收的海外仓,给予海外仓经营主体建设费用(含租金)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扶持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企业开展直播业务

传统电商企业全年完成直播200场,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支持本地直播、短视频号培育

1.支持本地(本地指账号主体运营在庆元,下同)直播、短视频号培育,粉丝数达到10万、3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并支持庆元本地产业发展的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7.5万、10万元,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2.本地直播、短视频号对我县本地产品进行直播、短视频销售的,其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支持网络直播基地建设

按照丽水市地方标准《直播电商基地建设》(DB3311/T 171─2021)建设的直播电商基地,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等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发展数字生活新服务

鼓励引导“六个网上”(“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市场”“网上超市”“网上家政”“网上培训”)培育,入选市级以上的数字生活新服务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完善服务配套体系

(一)鼓励建设异地公共仓

对于在运费优势地区建设异地公共仓,当年服务庆元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且年发货量达100万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主体,给予仓库的实际租赁租金30%的运营补助,每年按服务企业数量与发货量补助两家,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另择运营单位。

(三)支持电子商务社会团体建设

经依法注册登记且运营正常的电子商务社会团体,每年给予运行经费补助3万元。

八、加强人才引培

(一)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对高层次电商企业人才来庆元发展,享受县高层次人才政策。每年安排50万元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金,用于支持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专题免费培训活动。补助采取实报实销原则,最高可按400元/人的标准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足,若有结余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二)鼓励开展电商职业资格认证

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考评认定为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九、支持创新发展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作,重点推动全县电子商务的基础调研、课题研究、第三方培训、论坛、沙龙,以及以庆元或庆元产品为主题的推广活动或比赛等,提升庆元电子商务实绩,扩大庆元知名度。经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实报实销。

十、培育电商示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电子商务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电子商务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十一、加强数据分析

电商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数据报送工作,并应要求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多次延迟报送数据或填报虚假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当年享受本意见奖励的资格。

(一)服务购买。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关于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函》(浙电促函〔2015〕3号),每年安排资金向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购买县域电商大数据服务。

(二)数据报送。

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且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报表的企业,每年奖励1000元信息费。

十二、附则

(一)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庆元县域内依法注册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电商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主体。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或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奖励。

(二)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事件,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主体,或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取消享受本意见扶持资格。

(三)本意见各条文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性质内容的多种奖励,实行就高原则。

(四)本意见中各条文与政策奖励兑现核算中的标准年为自然年。

(五)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庆政发〔2018〕9 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发布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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