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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2〕4号)
索引号:002658578/2022-46231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18 09:34:02点击数:

投诉人: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12号1幢底楼

被投诉人: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

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城南中路171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欣北钱江国际大厦5幢1303室

投诉人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对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50型轮胎式装载机(含推雪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2〕68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中型企业造假,骗取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于 2022年8月26日发布了《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50型轮胎式装载机(含推雪板)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投诉 人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投标,2022年9月20日评标结果显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型企业获得中标方。投诉人于9月22日对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中型企业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投诉人于10月11日收到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邮件回复,称根据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全称是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显示,缴费月份202101-202209期间缴费人数均在1000人以下;同时提供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主办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自测结果,测试结果显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由此,投标人的资格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人认为,中型企业认定,应该由相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国机重工属于央企,应由工信部主管部门认定,而不是通过一个自测小程序的结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国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根据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官网介绍称至 2021年末,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总资产24.6亿元,净资产 12.1亿元,在岗员工1013人,营业收入13.8亿元,公司荣誉是国家大型企业!并且代理机构自称无法验证此企业为中型企业性质。    因此,请求贵局撤销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所作出的质疑答复中不予支持投诉人质疑事项的决定,取消中标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招标,并按《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之规定。

被投诉人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辩称

本项目于2022年9月20日9:00时(北京时间)开标,资格审查阶段根据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后)显示其货物制造商属于中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经评审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为中标(成交)人。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本项目质疑函,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取证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6日将质疑函转发给相关投标人,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质疑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同时也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待取证结束后结合答复材料于2022年10月9日做出了质疑回复:根据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全称是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显示,缴费月份202101-202209期间缴费人数均在1000人以下;同时提供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主办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结果,测试结果显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由此,投标人的资格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相关供应商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辩称

1.我公司提供的50型轮胎式装载机是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其制造商是属于中型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如实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存在中小企业造假。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网上查到制造商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介绍及荣誉证书有大型企业图片,是一种宣传手段和曾经获得的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中划定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标准,制造业属于工业类,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数在 1000 人以下,应属于中型企业。依据为制造商提供的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附后).企业的身份与企业是否为大,中,小,微型企业没有直接关系。

2.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投诉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项目资格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投诉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该事项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投诉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浪费社会资源,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2〕68号),2022年8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9月23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质疑函,10月8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遂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50型轮胎式装载机(含推雪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标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代理商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为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7日向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回函。回函内容:依据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认定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本机关认为:

中标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造商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与其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事实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50型轮胎式装载机(含推雪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2〕68号)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