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1-4469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2-18 11:41:56

文号:庆政办发〔2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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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丽民〔2021〕37号)、《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丽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经第4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以下统称“审核确认”)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针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委托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群众满意。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群众为核心,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三)提高效率。坚持将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县范围内将县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救助、临时救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困补”)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业务培训、备案审查和审核确认抽查工作;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救助科应当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足额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承担民政工作职能,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同时,按照《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境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县民政局要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引导,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跟踪督促。县民政局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庆元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wps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通知.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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