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158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3-22 10:38:30

文号:庆政办发〔2022〕14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158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3-18
文号: 庆政办发〔2022〕1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2-0004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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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2/3/22/art_1229387149_2397937.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

一、为加快推进庆元县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庆元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化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政策,将可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及补贴以《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行向庆元县域范围内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商品房用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时购买安置房屋的依据,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使用,不得转让。

三、庆元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市场化安置。

四、市场化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公平公正和阳光公开的原则。

五、成立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项目所属指挥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市场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六、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自腾空截止日起六个月内凭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本县范围内申请市场化安置的开发楼盘购置相应的商品房用于安置。

被征收人需要适当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截止到日前半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经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同意后延长,但使用期限延长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未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如政府指定安置点已无可产权调换的房屋,方可变更为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七、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商品房)交房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商品房)交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

八、《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上载明金额由被征收房屋(经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下同)、补贴及奖励等组成。原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不计入《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征收人另行结算。

九、市场化安置补助

(一)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经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评估价值给予适当的补贴、奖励,具体标准在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二)选择市场化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对所购的每套商品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购买车位、车库、柴间等附属房。

十、《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统一制作,一式四联(存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企业联),由具体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填写、负责人审核,县征收指导中心签发。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上签具确认意见,其中结算联、企业联发放给被征收人使用,存根联存入征收业务档案保存。

十一、市场化安置的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好商品房购买事宜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签具相应额度的支付确认意见后交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由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支付确认意见(包括结算联、企业联),并填写结算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相应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相应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审核并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按《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所注明的安置款及时结算支付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被征收人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时,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屋销售总额不得少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中所注明总额的90%;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按规定与被征收人及其所选择购房的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购买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按被征收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五)购房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的相应政策兑现给被征收人。

(六)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

1.《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联和企业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属房买卖合同》原件;

4.房屋已结顶的,提供已结顶的相关材料;

十二、自愿参与市场化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县住建局报名。

十三、其他规定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资金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结算后三十日内支付相关资金,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项目的监管账户。

十四、本办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20〕98 号)同时废止。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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