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某贵等五人。
被申请人: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被申请人: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申请人: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庆征收中心〔2021〕21号《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的通知》关于原建筑公司未登记土地使用面积5775.75㎡认定为合法工业用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足,本机关于同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经审批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至2021年11月12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职工。1994年5月16日,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开办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停车场,用于停车服务及汽车配件零售服务,并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根据原《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上述土地应当认定为商服用地,而不应认定为工业用地。被申请人所作的庆征收中心〔2021〕21号《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的通知》附件2中表示,原建筑工程公司未登记土地使用面积5775.75㎡认定为合法工业用地存在错误,请求复议机关纠正认定结果为商服用地。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产权认定小组单位根据各自法定职权依法进行认定,程序到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工作,2021年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元县土地征收地类认定、土地与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文件,由县征收指导中心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征收范围公布后,老城区改造指挥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产权认定小组根据老城区改造提升指挥部前期调查登记情况,对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房屋征收多次召开产权认定工作会议,就老城区改造提升指挥部调查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未登记建筑进行产权认定,其中包含庆元县原建筑工程公司的未登记建筑及土地。产权认定拟认定结果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18日,产权认定小组各部门联合发布庆征收中心〔2021〕21号《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产权认定结果的通知》,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其次,被答复人提出未登记土地使用面积5775.75平方米认定为商服用地缺乏依据。根据现有材料,1981年原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我公司修建水泥预制场防洪堤情况的报告》文件中明确,当时原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在该地块修建水泥预制场作为基建生产等工业用途使用,而县1988年测绘图上也明确标注该地块为“水泥构件预制场”。此外,该宗土地上有三处建筑已办理房产证,证载用途为仓库、车间。因改制不够到位,2018年县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其附件表注明原建筑工程公司未纳入评估的资产包括建于1994年的木工车间(仓库),1998年至2001年建成的厂房车间棚,预制场、停车场空地等,证明该土地确实用于工业生产。目前该未登记土地上仍有部分建筑用于工业生产,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二级类060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定义,结合历史情况、房屋办证情况和现状,产权认定小组认定该未登记土地为合法工业用地。再次,被答复人提出原建筑工程公司于1994年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开办停车场,但该停车场目前已不再经营,且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其曾经用于经营的情况,不能作为改变土地用途的认定依据。综合以上理由,被申请人所作的产权认定结果合理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为隶属于原庆元县建设局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本案申请人系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职工。2000年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
1981年10月9日,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向庆元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我公司修建水泥预制场防洪堤情况的报告》【庆建(81)7号】,报告中明确,原建筑工程公司自1974年初开始在案涉地块修建水泥预制场。1988年测绘图上案涉地块标注为“水泥构件预制场”。案涉土地上有三处建筑已办理庆字第07619号、07620号、07616号房产证,证载用途为仓库、车间。2018年,原庆元县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其附件表注明原建筑工程公司未纳入评估的资产包括建于1994年的木工车间(仓库),1998年至2001年建成的厂房车间棚,预制场、停车场空地等。该文件同时明确,包含本案争议土地中的5110.47㎡土地在内的共计8项资产,由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时在职职工或其继承人通过民主决议方式,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方案。
2021年1月8日,本案争议土地所在的区块纳入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征收范围。因案涉土地未经产权登记,由被申请人组成的庆元县地类认定和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对包含案涉土地在内资产进行产权认定,2021年6月5日-7日分批公示产权认定结果,2021年6月18日作出庆征收中心〔2021〕21号《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的通知》,认定原建筑工程公司未登记土地使用面积5775.75㎡认定为合法工业用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的通知》(庆征收中心〔2021〕21号);
2.《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元县土地征收地类认定、土地与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
3.《关于召开庆元县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产权认定会的通知》及会议签到表各2份;
4.《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公示(第三批)》及公示照片;
5.1988年测绘图;
6.土地测绘图;
7.现状照片;
8.《关于我公司修建水泥预制场防洪堤情况的报告》【庆建(81)7号】;
9.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浙土字<91>16号);
10.《关于对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庆建函〔2018〕16号);
11.庆字第07619号、07620号、07616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12.征收决定及征收红线图;
13.《庆元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暂行办法》;
14.当事人身份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土地中的5110.47㎡,为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未改制资产,根据《关于对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庆建函〔2018〕16号)规定,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组织调查后,根据1.1981年10月9日,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向庆元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我公司修建水泥预制场防洪堤情况的报告》【庆建(81)7号】,报告中明确,原建筑工程公司自1974年初开始在该地块修建水泥预制场,作为基建生产等工业用途使用;2.1988年测绘图上案涉地块标注为“水泥构件预制场”;3.案涉土地上有三处建筑已办理房产证,证载用途为仓库、车间;4.2018年,原庆元县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原庆元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函》,其附件表注明原建筑工程公司未纳入评估的资产包括建于1994年的木工车间(仓库),1998年至2001年建成的厂房车间棚,预制场、停车场空地;5.2021年初发布征收公告时,该未登记土地上仍有部分建筑用于工业生产等事实,经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后,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二级类060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定义,结合历史情况、房屋办证情况和现状,认定该未登记土地为合法工业用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变更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公布仑山路地块老旧小区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结构等认定结果的通知》(庆征收中心〔2021〕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或者选择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