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203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4-11 09:36:05

文号:通告〔2022〕2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203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4-02
文号: 通告〔202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0-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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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2/4/11/art_1229387149_2400574.html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所有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大济路——菊寿线——济川路——濛洲街——星光路——江滨路——西桥路——学后路——济川路——松源溪沿岸所围成的区域,总面积约1.3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二)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四、禁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施行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对县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庆元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路网图)

2.庆元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卫星图)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黑章).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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