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2-4203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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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通告〔202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0-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所有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大济路——菊寿线——济川路——濛洲街——星光路——江滨路——西桥路——学后路——济川路——松源溪沿岸所围成的区域,总面积约1.3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二)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四、禁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施行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对县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庆元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路网图)
2.庆元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卫星图)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黑章).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