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303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5-18 15:04:40

文号:庆政办发〔2022〕28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3036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5-16
文号: 庆政办发〔2022〕2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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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域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县城区范围公共停车泊位(含道路两侧停车位、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中心镇、村公共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本办法规定的区域内在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地下空间及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等公共区域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空间。

(四)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擅自占用车行道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等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停车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市政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配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泊位设置,负责城市市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乱收费行为的投诉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擅自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违法停车车辆的信息网络,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提供查询平台。

三、设置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四)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提出,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予以撤除:

1.道路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2.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满足停车需求的;

3.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四、收费管理

(一)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辆类型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二)城市公共停车泊位采取外包方式确定具体收费单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泊位,需采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管理系统。

(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对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并将设置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暂停使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1.举行重大活动的;

2.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3.市政设施维护需要的;

4.其他应当暂停使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

(六)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1.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2.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3.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

4.保持泊位整洁卫生;

5.做好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七)进入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2.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3.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4.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5.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

(八)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经有效告知后仍不支付的,由停车收费单位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投诉举报;对乱收费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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