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2-4373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7-14 09:54:50

文号:庆政办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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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工作人员

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一次性奖金(即2020年度第13个月工资)+2020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12作为每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还原100%)+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2020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12作为每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编外用工工作人员

以月基本工资+服务年限工资+补助津贴+其他收入200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工资基数。

四、其他事项

1.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均按2021年12月份工资标准执行;2020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仅指全县普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奖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奖,按2021年实际发放金额核定。

2.所有单位的加班补贴、夜餐费补助、车改补贴、午餐补贴、非全县普发的绩效考核奖和补贴等不得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3.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禁止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据《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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