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164/2022-43803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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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文号: | 庆民〔2022〕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10-2022-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庆元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 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民〔2021〕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二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 元、250 元、125 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 125 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472 元、736 元、368 元、184 元。
“适当补助对象”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 50%执行。居家养老的“适当补助对象”中重度、中度、轻度、高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50 元、125 元、65 元、65 元。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适当补助对象”中重度、中度、轻度、高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736 元、368 元、184 元、92 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采取电子消费券的方式结算(不可折现),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 3 个月,未在有效期内消费自动失效。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含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贴资金将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
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辖区内生活困难老年人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由生活困难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进行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委托由县民政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级公立医院可作为评估机构,其基层医共体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等,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针对精神异常的申请对象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通过对申请人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评估既可上门逐人评估,也可到评估机构集中评估。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中 1 名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对已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县民政局不应安排原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县民政局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录入“浙里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
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养”平台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十条 县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浙里养”平台上传的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由乡镇(街道)向全县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补
贴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每月服务对象入住情况下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与养老服务机构结算。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局通过县级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立虚拟专户,每月以“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至补贴对象的账户中。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以跨月提供服务,可在三个月内统筹使用,但不能超过三个月结转。补贴对象死亡后补贴账户余额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通过“浙里养”平台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 资金结算、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由乡镇(街道)根据购买服务协议和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按月或按季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支付给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庆元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结算的,由县民政局根据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及乡镇(街道)审核情况,按季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补贴所需资金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庆元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确保服务对象不错补、不漏补;每月对系统结算的服务资金进行核查,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基础上及时下拨服务补贴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掌握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可按区域分标段招标,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项招标。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可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庆民〔2020〕135 号)文件中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按此做相应调整。若庆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有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庆元县民政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