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201/2022-442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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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文号: | 庆发改〔2022〕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2-2022-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管理,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2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 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丽发改产业〔2022〕2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额度
2022 年度省财政厅下达庆元县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 15 万元。
二、分配方向
1.公交车、分时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企业的购买单位;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
(一)公交车购置价格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7 月 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
2.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暂按每辆 1.5 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 50%)进行补贴。
(二)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以 2021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7 月 31 日为时间节点,对县域范围内建成的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暂按额定充电功率 400 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可提供服务的充电头不超过 15000 元。对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 0.12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 0.25 元/千瓦时。
(三)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 15 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四、其他事项
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附件:庆元县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黑章).pdf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