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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梳理我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四、解读机关
庆元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庆元县石龙街7号
联系方式:0578-611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