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16时30分许,庆元县濛洲街道庆元县“下滩至上余”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下滩应急水库路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项目由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发包,由嘉兴市迈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该公司挡墙班组工人王某1和滕某某在挡墙上砌石作业时,挡墙倒塌,使他们两人从挡墙上坠落,导致事故发生。王某1从挡墙上直接坠落水库,于当天22时30分在水库中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和公安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淹溺。滕某某在坠落过程中被灌木挡住,掉落在水库边坡上,经紧急救援后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已于6月30日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庆元县“下滩至上余”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5·18”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由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庆元县纪委县监委、庆元县总工会、庆元县发改局、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邀请庆元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庆元濛洲庆元县“下滩至上余”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5·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道路施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事故发生单位
嘉兴市迈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C,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3XX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8】069104。
2023年9月7日,迈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某。
迈康公司设立共建项目项目部,项目经理:徐某某,安全员翟某某。
2.建设单位
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
3.监理单位
浙江航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7,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3XXXXXX;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叶某某,证书编号:专监师112XXXXXXXX。
(二)工程概况
庆元县“下滩至上余”防火巡护道及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起点位于庆元县濛洲街道下滩村,与现有道路相接,起点桩号K0+000,路线沿现有道路走向进行布设,局部路段进行截弯取直提升改造,终点位于安南乡上余村,线路总长9.256KM。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路面及排水、涵洞等其他附属工程设施。项目总投资3841240元。2023年1月9日,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迈康公司中标,2023年1月1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23年1月16日,监理单位航帆公司开具开工令,工程于2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
(三)合同概况
1.施工承包合同:2023年1月9日,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迈康公司中标,2023年1月1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合同造价:3841240元;合同工期: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182日历天。
2.监理合同:2023年1月15日,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与航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叶某某;监理范围: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实施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签订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等;监理酬金:36000元。1月16日,航帆公司开具项目开工令。
3.用工合同:2023年4月5日,迈康公司与滕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共建项目从事挡墙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于2023年4月5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2023年4月7日,迈康公司与王某1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共建项目从事挡墙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于2023年4月7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迈康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天气变化应对不够,施工前未开展挡墙质量安全检查。
2.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时长只有4学时,远远低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分别满足15、15、20学时的规定。
3.事故发生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未设置高挡墙临边防护。
(五)监理方安全监理情况
监理日记显示,该项目自2023年2月1日开始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5月3日发送二份监理通知单,二份监理通知单均收到施工单位书面回复,附有照片回复整改到位。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王某1(死者),身份证号:342201XXXXXXXXXXXX,男,56岁,安徽省宿州市人,2023年4月7日到共建项目工地上班,与迈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18日在挡墙施工过程中,因挡墙坍塌从挡墙上坠落到水库身亡。
2.滕某某,男,60岁,安徽省宿州市人,2023年4月5日到共建项目工地上班,与迈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18日在挡墙施工过程中,因挡墙坍塌从挡墙上坠落到水库边受伤,生命体征平稳,被救后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治疗,已于6月30日出院。
3.翟某某,男,48岁,项目部安全员,在项目施工工程中,未充分考虑天气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未督促检查施工安全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4.徐某某,男,53岁,共建项目项目经理,负责共建项目施工技术质量等。
5.朱某某,男,28岁,迈康公司副总经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全权处理共建项目内外协调、安全生产、资金控制等事宜。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8日下午,王某1和滕某某在挡墙上作业,16时30分许,滕某某感觉挡墙有点晃动,赶紧向公路边跑,还没跑到公路,脚下挡墙坍塌,他用手用力抓抱路边泥土,没抱住,人从挡墙上掉落,王某1没什么反应,直接从挡墙上摔落。王某1和滕某某在摔落过程中,王某1直接坠落水库,不见踪影,滕某某在摔落过程中,被水库边的灌木挡住,没有摔落到水库。滕某某停稳后,意识清醒,抓住灌木大喊救命。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共建项目庆元县城市供水下滩应急水库边上坡在建公路路段,该路段呈南偏西向北偏东走向,南端低,北端高,坡度约2%,公路外侧有石砌挡墙,挡墙下面为陡坡山体,山体下面为水库。挡墙面宽1.3米,塌方豁口14.4米,存留作业辅道3.6米,挡墙高7.5米,挡墙下距水面高21.5米,坡度59度。从塌方段挡墙存留面看,挡墙作业为单边砌墙。山体有乔木和灌木混合生长。施工现场未见封闭围栏及大门,未见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见挡墙外侧安装防护栏。
图5:斜坡示意图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5月18日16时47分,庆元县社会治理中心接到报警称下滩水库发生事故,16时53分,庆元县应急局值班室接到事故通报后,向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局长亲自带领庆元县综合救援队队员前往事故现场,17时20分许到达现场时,伤者已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庆元县综合救援队配合庆元县消防救援大队继续搜救失踪人员,2023年5月18日22时30分许,失踪人员在水库中找到,通过皮筏艇送至水库岸边,经过现场医生确认,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被送至庆元县殡仪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8日16时30分许,挡墙作业工人王某2发现两人从挡墙边摔落,滕某某摔至水库边,搁在灌木中,王某1失踪。王某2随即停止作业、招呼附近作业的工人寻找失踪人员,并呼叫救援。挡墙工队长帅某某接到救援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项目部负责人朱某某报告。朱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和徐某某赶往现场,开展搜索救援。
16时40分许,朱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仍未找到失踪人员,疏散无关人员后留下王某2等人继续寻找失踪人员,同时安排帅某某与伤者不断说话,伤者意识清晰。
17时许,110、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现场拉起警戒线,救援人员使用皮筏艇将伤者滕某某救下送至救护车,随后滕某某被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
17时20分许,县应急救援队到达现场踏勘,通过专业判断后立即开展搜救工作;
22时30分许,失踪人员王某1在水库中找到,通过皮筏艇送至水库岸边,经过现场医生确认,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被送至庆元县殡仪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5月18日17时30分许,救援人员使用皮筏艇将伤者滕某某救下送至救护车,滕某某生命体征平稳,被救后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治疗,已于6月30日出院,未产生矛盾纠纷。
2023年5月18日22时30分在水库中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协助施工单位积极与家属进行善后工作,死者于2023年5月20日火化,圆满完成善后工作,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四)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庆元县应急局高度重视,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庆元县人民政府和丽水市应急局做了汇报,并成立评估小组,经过分析,该事故发生与施工管理有直接关系,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评估小组通过分析,迈康公司存在以下事故隐患:
1.天气变化应对不够,施工前未开展挡墙质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到位;
2.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足,施工路段公路外没有设置高边坡防护栏,公路内高陡坡没有支护措施;
3.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挡墙经多日雨水冲刷,挡墙内部回填物流失,挡墙失稳坍塌而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对天气变化应对不够,施工前未开展挡墙质量安全检查,挡墙临边护栏不足,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责任单位迈康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天气变化,施工前未开展挡墙质量安全检查,挡墙临边护栏不足,安全警示标志缺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某1(死者),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不责任追究。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浙江海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嘉兴市迈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天气变化应对不够,施工前未开展挡墙质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足,施工路段公路外没有设置高边坡防护栏,公路内高陡坡没有支护措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朱某某,共建项目的全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徐某某,共建项目经理,负责共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职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理。
4.翟某某,共建项目安全员,负责共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职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给两户群众家庭带来一定的伤害,值得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的深刻反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
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1.迈康公司要结合地形、天气、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行之有效的施工方案,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迈康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推进落实建设施工领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庆元县濛洲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协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正常施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庆元县“下滩至上余”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
共同建设项目“5·18”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