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资金保障的通知》(丽建发〔202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庆元县2020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20〕57号)。
自2021年起,市县均未下达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资金,仅省级财政保障每户15000元的住房救助资金,因此原《庆元县2020年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施方案》中的补助资金标准,已不适用我县实际情况,如继续按原有政策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工作,将因缺少资金来源而难以开展救助,同时影响政府公信力。该文件现已废止,为有效推进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即时救助工作,现重新制定《庆元县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施方案》,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治理方式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二、《工作方案》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为更好、更彻底地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困难户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关键之战,坚决杜绝还有困难户在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浙江省内仍居住在危房里。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目标任务、具体要求、补助标准、政策保障。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四类对象)的危房户、无房户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具体要求
一是对实施对象的范围为四类困难家庭户做出限定,明确对象类别;二是对治理方式提出建议,主要以“维修加固”和“拆建、新建”为主、租赁为辅的治理手段,同时想方设法对确实无能力解决基本住房安全的困难户提供集中帮扶;三是明确危房经治理改造后的质量要求,确保改造完成后的住房达到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基本居住面积标准,在此基础上可允许适当提升居住环境。
(三)补助标准
将四类困难户的不同鉴定等级危房在进行“腾空、维修、拆除、重建、新建”的治理改造方式后进行分级补助。并明确分级补助标准:
1.维修加固
补助标准:D 级危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27000元调整为15000元;低保边缘户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24000元调整为12000元。C 级危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24000元调整为12000元;低保边缘户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21000元调整为9000元。
申报标准:一宅申报多户的,其分户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修订后由2019年度调整为上一年度 12 月 31 号前分户(以户口本为准);二是必须是独立生活、一户一厨;三是分户后所修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50 ㎡。
2.拆除重建
补助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17500元调整为15000元;低保边缘户修订后救助资金上限由12500元调整为10000元。
3.救助对象:一是修订后增加了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二是原已享受危房改造资金救助并于 2020 年 5 月份起新鉴定为危房的困难户,在完成治理改造后,对新产生的工程量进行验收补助,同时两次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方案最高补助上限;2020年 5月 1日之前,已完成治理改造的,按原方案实施救助。修订后:(原已享受其他危房改造资金救助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在完成治理改造后,在进行救助时应扣除原享受的救助资金。);二是明确救助资金申报流程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叠加补助。
(四)政策保障
1.明确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及要素保障等工作;
2.确保农村危房动态长效机制的持续推进;
3.要求务必做到危房相关政策家喻户晓。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