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44/2023-52620      发布机构: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11-01 08:52:33

文号:庆建发〔2023〕72号

索引号: 002658244/2023-52620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文号: 庆建发〔2023〕7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16-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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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3/11/1/art_1229418320_2494586.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合理拨付救助资金,现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以及《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庆元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庆元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方案》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庆元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方案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于2020年底基本完成“十三五”期间改造任务。为进一步健全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现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以及《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四类对象)的危房户、无房户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实施范围: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中的C、D级危房户、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2.资格认定:实施改造的对象,应以本人申请进行住房救助时,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为准。

3.二次救助:原已享受其他危房改造资金救助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在完成治理改造后,在进行救助时应扣除原享受的救助资金。

(二)治理方式

1.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为危房解危第一责任人,负责改造资金的筹措和具体实施。根据实施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重建、维修、租用等方式实施改造。确实无能力维修加固的,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可由乡镇(街道)指定村集体或第三方实施维修加固。鼓励通过维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2.无房户可通过维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供其居住、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或新建房屋的方式解决其基本住房安全保障。

(三)标准和要求

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必须严把质量关、安全关、标准关,强化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完成后的住房达到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基本居住面积标准。

1.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原则上应以拆建、新建为主,重建、新建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采取维修加固的,需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载明是否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2.经鉴定为C级的危房应以维修加固为主,维修加固时要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危险点及维修加固相关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改造,确保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完成维修加固后需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出具解危报告书;

3.进行治理改造的C、D级危房,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出现危房改造后仍是D级或C级危房的现象发生。

三、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资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腾空

1.补助范围: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属房屋产权人唯一住宅,补助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 600 元/户(共有产权人,按实际居住户确认)。

3.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县城第一轮规划区内的按1人户200元/月、2-3人户300元/月、4人户及以上400元/月,县城第一轮规划区外的按第一轮规划区相应标准的60%。

4.安置补助期限为:按实际腾空时间计算,最长补助一年。

5.已享受大搬快治、生态搬迁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二)维修加固

1.补助对象:经鉴定为 C、D 级危房且拥有合法产权的唯一住宅或拥有多处住宅都鉴定为危房且仍长期居住使用的一处住宅。

2.补助标准:

D级危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90%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0元;低保边缘户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 70%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2000元。

C级危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90%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2000元;低保边缘户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 70%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9000元。

3.一宅申报多户的,其分户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于申报的上一年12月31日分户(以户口本为准);二是必须是独立生活、一户一厨;三是分户后所修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50 ㎡。

(三)拆除

1.补助对象:经鉴定的C、D级危房。

2.补助标准:砖混结构危房按拆除建筑面积给予 100 元/㎡的补助,砖木、泥木结构危房按拆除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补助。

3.已享受地质灾害搬迁等相关安置政策应拆未拆的 C、D 级危房不予补助。

(四)重建、新建 

1.补助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户、低保边缘户的唯一住宅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有合法产权;或无房居住的低收入农户。 

2.补助标准: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按每户15000元补助;低保边缘户按每户10000元补助。

(五)资金申报

1.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完成腾空并签署《危房腾空协议书》,经由乡镇(街道)现场验收并张贴禁止使用封条、危房警示牌、警戒线及物理隔断后,可申请补助资金,由县住建局审核拨付。

2.维修加固、拆除和拆除重建补助:房屋产权人的危房治理改造完成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验收后报县住建局审核拨付。

3.腾空补助可与维修加固、只拆不建和拆除重建补助进行叠加享受。申请拆除和拆除重建补助的,产权人在符合相应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叠加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县危房治理改造相关规定,各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要加强政策保障,对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总责;县住建局负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工作,做好与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资格认定、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对接责任,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县级配套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强化机制保障

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庆元县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常态化问题发现机制,巩固落实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的房屋安全巡查机制,将危房安全巡查工作列入乡镇网格员工作职责,加强巡查监控,形成完备的巡查监控记录。新发现疑似危房,立即建立应急预案,设立警示牌、警戒线,保持安全距离,及时鉴定、及时治理。

(三)加强信息收集和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加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定期上报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政策,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推动“危房清零”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安。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30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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