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8J12E1Y,法定代表人许向明,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竹口镇竹口工业园13号。
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工作函“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监测的情况”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委托方易安能(浙江)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自行采样后,委托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对安仁镇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水样进行比对检测,委托单位于2023年7月28日10:00开始采样,并于2023年7月28日10:30结束采样,于2023年7月28日18:10将需要进行PH检测的3瓶水样送至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并在送样登记表记录,在PH样品已失去时效性,无法按照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情况下,样品收发室收样人员范晓兰于2023年7月28日确认样品有效,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将样品分析数据出具比对检测报告[泰诺检测(2023)比字第54号],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年11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许向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2023年11月1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2023年11月16日提供的[泰诺检测(2023)比字第54号]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以及对应的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记录表、送样登记表、样品检验流转卡、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5.2023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在水样的PH数值超过时效性的情形下,确认样品有效;
6.2023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的法人许向明,在知道水样PH超过检测分析时效性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泰诺检测(2023)比字第54号];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丽水市泰诺检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泰诺检测(2023)比字第54号检测报告进行登报说明该份报告中的PH检测结果无效,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