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13X/2023-53281 | 主题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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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文号: | 庆科发〔2023〕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5-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收文单位:
为科学有效管理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现就修订后的《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大跃升新突破打造百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庆委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管理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在庆元县注册且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二条 补助条件
(一)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数据小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企业,补助申请不予受理。
(五)因补助条件要求,2023年度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助基数
(一)研发投入的补助基数以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征管系统查询核对的“A107012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为准。
(二)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不足50万元的以50万元计算。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不予受理;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按最低要求计算。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的研发费用,通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计算得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基础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的2%给予补助,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30万元;增量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较前一年度基数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3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50万元。以上金额均精确到“元”,增量补助金额为负数的以“0元”计算。
第五条 奖励标准
设立“研发贡献奖”,用于奖励当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增速分别排名前5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奖励标准为 3000元/人。增量、增速排名前5企业出现重合时,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补助程序
(一)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县科技局发布补助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截止日期,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通过政策网上兑现系统按实自主申报。
(二)申请材料包括:
1.《补助申请表》;
2.近两年度报送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3.近两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研发统计年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增速排名前5的企业提交《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表》。
(三)县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数额,县统计局负责审核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数额。县科技局编制补助目录,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进行审查核定。
(四)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六)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补助总金额大于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总额的,先分配“研发贡献奖”奖励资金后,分别按各申报单位占审核通过的申报补助总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遇同类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 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5月26日印发的《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庆科发〔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