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13X/2023-53284 | 主题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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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文号: | 庆科发〔2023〕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5-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收文单位:
为完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就修订后的《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2〕27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0〕19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20〕42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行〔2019〕23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聚焦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宽容失败、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行政公开制度。充分运用庆元县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化管理,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进一步明确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一)县科技局主要职责:
1.制定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
2.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3.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
4.对项目到期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加
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
6.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不
断完善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按照科技项目约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规范使用财政科技经费,如实报告科技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2.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
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三个类别。根据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工业类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农业类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工业类在20万元以下,农业类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一般按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决策、项目公示、下达文件、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
项目征集:县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等。
形式审查:由业务科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和承担能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等;
专家评审:工业类、农业类项目,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7人,其中,原则上至少聘请县外相关领域专家2名;
立项决策:主要根据专家评审和项目初审的意见,对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文下达: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科技局复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与县科技局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依托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技术装备、相关技术人才和相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四)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申报,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第九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县级各类科技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县级各类科技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无重大突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已承担尚未验收(结题)县级科技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县级科技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重点项目必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首期拨付5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50%;社会发展类项目可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工业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农业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比例为项目总经费的100%。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实施期为1-3年。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下列事项变更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实施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起止时间变更。实施项目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二)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预计实际支出与经费预算有出入的,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
(三)项目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对于较大变更的情形,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变更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项目前3名)调离原单位、无法履职等情况开展需要变更人员的。
(五)项目参加单位变更。参加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变更的。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客观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任务不能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主管单位可强制撤销执行:
1.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
3.无特殊原因逾期1年以上不申请验收、结题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4.无故不接受项目主管单位或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5.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需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被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县科技局应采取中期检查、实地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标准参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须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
(一)管理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激励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激励支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合同内容后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须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论文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如经县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需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经质询和充分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重点类项目或有考察现场需求的项目可先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县科技局职能科室提出需求,县科技信息中心在县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75%),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二)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
2.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
(三)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3.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资料规范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绩效情况及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内容,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明确原因以及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科技局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验收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提出申请,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验收不通过和验收结题的项目,停止拨付后续经费,财政结余经费和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以及逾期未验收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对项目验收意见为结题的项目主持人,1 年内不得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科技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庆元县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庆科发〔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