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164/2023-528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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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庆民〔2023〕1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10-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庆元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
庆元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线上线下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
(五)申请补助发放期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名册、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浙里康养”系统打卡记录等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再由县民政局按季下拨到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到位。
(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三)补助资金由财政局从民政上级转移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工作。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此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五、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
依据《庆元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规定,本机构 年 月 日提交的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
负责人(签名):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
庆元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养老服务机构 第**季度) | |||||||||||
序号 | 运营商 | 养老服务机构 | 姓名 | 身份证 | 岗位信息 | 持证等级 | 岗位津贴 | 入职时间 | 打卡天数 | ||
*月 | *月 | *月 | |||||||||
1 | xxxxxxx(全称) | xxxxxxx(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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