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3-5397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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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文号: | 庆政发〔2023〕5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0-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第1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第1号)第三点的内容修改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2023年4月13日发布的《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第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pdf
附件: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3年4月13日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3〕第1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19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加大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县实际,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庆元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弹弓、玩具枪、麻醉针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捣巢、挖洞、陷阱、捡蛋、网捕、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举报电话
庆元县公安局:110。
庆元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0578-6212002。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