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修改《庆元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87/2023-53349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2-04 16:24:32

文号:庆农发〔2023〕285号

索引号: 002658287/2023-5334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2-04
文号: 庆农发〔2023〕28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65-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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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3/12/4/art_1229418320_249980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实施方案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经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庆元县财政局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对《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农发〔2022〕142号)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原“三、补贴标准”中的“本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5吨(含)起补,推广应用的各类商品有机肥按不高于备案价格进行销售”修改为“本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5吨(含)起补,推广应用的省补商品有机肥按销售价(不高于最高零售限价)进行补助”。

二、将原“五、供肥企业的确定”中的“我县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备案制,再由补贴对象自主采购。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我县推广的供肥企业,填写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附表1),并提供肥料登记证号、企业营业执照、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料证明、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经审核通过后,对列入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进行公示确认。”修改为“供肥企业要求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我县推广的供肥企业,填写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肥料登记证号、企业营业执照、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料证明、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对列入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进行公示确认,再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已审核确认的供肥企业进行采购。”

三、将原“六、操作流程”中的“(一)申报对象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向种植地块所在乡镇 (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附表2),经同意后向已备案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各乡镇(街道)应提醒农业生产主体到质量合格的供肥企业进行采购。”修改为“(一)补助对象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向种植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附表2),向已审核确认的供肥企业购买有机肥料。”

四、将原附件1标题“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修改为“庆元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申请表”;将原附件1中“本企业承诺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将及时告知相应的乡镇(街道)以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并累计供肥达到50吨时,配合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若发生质量纠纷时,以该样品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修改为“本企业承诺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将及时告知相应的乡镇(街道)以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若发生质量纠纷时,以该样品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庆元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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