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87/2023-49828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5-30 15:13:02

文号:庆农发〔2023〕71号

索引号: 002658287/2023-4982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文号: 庆农发〔2023〕7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65-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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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附件1)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支持乡镇(街道)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疫苗费用全额补助;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和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3),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每年分3次结算(1-6月、7-10月、11-12月),11-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

2、补助资金的审核。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规模养殖场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费用和免疫服务费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以政府购买方式确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抄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直补到规模养殖场。有关奖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年度12次以上(含12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估,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六)规范病死畜禽处理。实施场点要按照国家、省及 我县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规模养殖场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2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生猪规模场抽检样品不少于20份/场、禽类规模场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场、羊规模场抽检样品不少于35份/场);对其他实施主体每年度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先打后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指导试点场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养殖场审核确认、动物出栏数据核定、疫苗采购备案审核和上报,以及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2.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辖区内动物免疫接种工作,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公正确定养殖场;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疫苗使用量、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创新机制、不断探索。要创新工作机制,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过程中,不断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与养殖业支持政策有机结合,探索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成效与奖补政策挂钩。

本方案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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