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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2022〕18号)
索引号:002658156/2023-50048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13 10:38:00点击数:

申请人:秦某军。

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不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办理,按照既定事实查处,赔付损失3420元。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网上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并邮寄,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于2022年7月25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生活需要在抖音购买松茸鲜复合调味料,买回来后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配料仅使用食用盐,却错用复合调味料标准GB31644,明显违反了GB31644;2.依据钠含量,食用盐添加量约为20%,却排在第十二位,不符合GB77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赔偿损失,并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线索调查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接到申请人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抖音购买了松茸鲜复合调味料,买回来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配料仅使用食用盐,却错用复合调味料标准GB31644(国标规定2种以上调味品才可以成为复合调味料);2、依据钠含量,食用盐添加量约为20%,却排在第十二位,不符合GB7718(按照添加量从大到小排列),要求退赔,请求贵局对其进行查处】,该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9号对其进行回复。2022年5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内容:抖音用户反映:4月20日在“某旗舰店”购买松茸鲜复合调味料,价格342元,公司名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配料中只有食用盐是调味品,其它都不是,不属于复合调味品标准。诉求: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场核实,不合格的不允许流通,并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请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该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19日进行回复。2022年6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因生活需要在抖音店铺购买松茸鲜复合调味料,买回来后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配料仅使用食用盐却执行GB 31644;2、依据钠含量,食用盐添加量约为20%,却排在12位,明显不符合GB 7718,现要求退赔费用,立案查处】,该举报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16日进行回复。(二)被申请人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基于以下事实理由和依据:1、根据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中“2.1 复合调味料 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体或者固体的产品”的要求,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含有食用盐和酵母提取物两种调味品,符合GB 31644-2018中的复合调味品的要求。2、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品中营养成分表的钠并未说明均为食用盐,配料表中多种配料中含有钠。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要求,上述产品的配料表排序严格按照配料投放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序。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基本违法事实,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针对同一订单号松茸鲜复合调味料产品的投诉;又于2022年6月15日接到申请人针对该相同订单号产品的举报,并于2022年6月16日对该举报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后依职权于2022年5月6日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5月7日对相关产品负责人进行询问、取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后,结合申请人针对同一订单号产品投诉的已有调查,认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茸鲜复合调味品产品符合GB31644-2018中的复合调味品的要求,配料排序符合GB7718要求,举报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条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处理答复。

此外,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赔付损失3420元的复议请求 ,属于民事纠纷,可另行通过民事权利保护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综上,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处理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3420元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