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201/2023-5070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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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文号: | 庆发改价〔202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2-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庆元县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2022 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6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核定庆元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核定城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城区省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560元/生·月、乡镇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500元/生·月、乡镇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月;开办托育部的公办幼儿园参照同区域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执行,可在保教费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4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三、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8月20日起执行。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庆元县教育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