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3-5078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3-08-02 15:34:50

文号:庆政办发〔2023〕32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3-50783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7-27
文号: 庆政办发〔2023〕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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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zjqy.gov.cn/art/2023/8/2/art_1229387149_2485355.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已经庆元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

一、为加快推进庆元县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庆元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化安置是指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将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下同)及市场化安置奖励以《房屋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形式出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向庆元县域范围内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票是征收人(补偿人)给予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进行货币补偿时购买安置房屋的依据,实行实名制。

三、庆元县县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市场化安置。

四、市场化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公平公正和阳光公开的原则。

五、成立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项目所属指挥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市场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六、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可自愿申请房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开具房票。被征收人(被补偿人)逾期未申请房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房票上载明金额由被征收房屋(经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市场化安置奖励组成。原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不计入房票,由征收人(补偿人)另行结算。

八、市场化安置奖励是按被征收房屋(经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标准在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九、房票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企业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负责人审核,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签发。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在房票上签具确认意见,其中结算联、企业联发放给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使用,存根联存入征收业务档案保存。

十、市场化安置的使用方式

(一)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房票持有人在二十四个月内可自行向庆元县域范围内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票持有人未在二十四个月内使用的,视为放弃使用房票。

(二)放弃使用房票申请兑现的,将不再享受市场化安置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政策兑现给被征收人(被补偿人);房票使用后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该部分市场化安置奖励后,再按货币补偿政策兑现给被征收人(被补偿人)。

十一、市场化安置的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好商品房购买事宜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票签具相应额度的支付确认意见后交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由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具房票支付确认意见(包括结算联、企业联),并填写结算申请报告连同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并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按房票所注明的金额及时结算支付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与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所选择购房的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购买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约定。

十二、自愿参与市场化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

十三、其他规定

房票的资金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结算后三十日内支付资金,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项目的监管账户。

十四、本办法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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