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6676241_72411/2023-51832 | 主题分类: | 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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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文号: | 庆医保〔2023〕5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73-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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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
根据《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丽医保发〔2022〕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待遇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或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丽医保发〔2022〕6号)文件执行。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困境儿童待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待遇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7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丽医保发〔2022〕6号)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pdf
庆元县医疗保障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