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87/2024-54278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1-04 11:08:34

文号:庆农发〔2023〕320号

索引号: 002658287/2024-5427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1-04
文号: 庆农发〔2023〕3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65-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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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度体系,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建成项目长期效益,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结合庆元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4日

庆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高标准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筹建设资金、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制定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审核,申报项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安全、质量监管、完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第三方检测、项目财务审计等全过程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上图入库、后期管护、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村、乡镇(街道)项目谋划须按照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申报本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申报项目需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政策处理到位方可纳入项目库。

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双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要求开发意见书。由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联合申报的项目,需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各自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实地勘察规划,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实施方案等。

实施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概算书等。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等。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施工图、实施方案等设计成果组织县级评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评审意见修改施工图、实施方案等。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履行相关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技术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等;

建设单位:政策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抽检、变更手续、工程款审核拨付、完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编制等;

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完工设计工作报告编制等;

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办理工程保险(工程险、第三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原材料、配合比、试块送检,工程变更手续,施工日记,考勤表,整改通知回复,施工总结报告,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竣工图(工程布置总平面图,提供CAD图纸)、质量评定报告等;

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旁站记录、考勤表,例会记录、监理月报、隐蔽工程、变更手续、质量抽检、书面整改通知书、工程款审核、监理工作报告、现场照片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需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审核签署流程,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因政策处理和地质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的,应严格按《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标段工程完工验收、县级自验和市级验收。

完工验收。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阶段需提供以下材料:施工单位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报告、建设管理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竣工图及工程结算初稿、相关补充协议及设计变更联系单等。

县级验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县级验收申请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阶段需提供以下材料:县级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等。

市级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所有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招标至项目验收全套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移交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数量、位置、性能和具体管护要求,能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养护。

第十九条  对已损坏(毁)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要及时组织维修。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损毁严重的,应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项目建设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征地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严格执行财政报账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