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贯彻实施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政策,根据《丽水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丽政办发〔2023〕7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6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和《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丽发改能源〔2024〕23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县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22-2024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二、资金支持对象、补助标准
2022-2024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我县参照《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执行,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县发改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财政局负责下达奖补资金。
(二)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的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1日,各有关单位须在此时点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县发改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纪律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申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联系人:吴明茅,电话:15990473969,697828)
附件: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8日